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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司法不宜过早介入地震民事纠纷
(2008-06-27 09:58:03)
作者:法学院 杨青 钱贤良

  地震中校舍等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如果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怎么处理?多名法学专家表示,进入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解决这个问题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地震特殊情形和抗震救灾特殊时期,司法救济手段不适宜过早介入此类纠纷。在法学院5月30日举办的“抗震救灾中的诸种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多名民法专家表达了上述观点。

  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认为,校舍等建筑物损毁原因如果完全是天灾,当然不能要求赔偿,不能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建筑物本身确实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则应该允许受害人主张权利。当然这将涉及证据问题,比如水泥预制板里没有钢筋,这个事实本身就是证据,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需要举证。

  但更多与会专家提出的问题更为现实:对建筑质量,能不能作出和怎么作出鉴定,这对损害赔偿的诉求是至关重要的。从建筑角度来看,可以从设计、验收等环节作出鉴定,确认该建筑物存在质量缺陷的原因。但是对施工当中的责任,就很难作出鉴定。另外,更关键的问题是,在赔偿争议的法律因果关系上,如何确定房屋倒塌的根本原因是地震还是建筑质量瑕疵?

  关于学校校舍垮塌的原因,四川省建设厅有一份关于“5•12”汶川大地震校舍大面积垮塌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分析有三个原因:一是抗震的标准比较低,二是地震烈度太大,三是部分建筑结构设计不合理、施工控制不合格。但是工程质量认定问题,比较复杂。一个工程从开始设计到竣工验收,涉及到几十个单位、上百个工序,如果某一个工序没有发现隐藏的质量问题,后面继续施工就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建筑工程最终会出现质量瑕疵。

  上面是从工程角度进行分析,如果从地震技术层面来分析呢?有专家提出,从地震专家的角度来解释,同样一个地方,比如说都江堰,同样的震级,在同一个点上,力度和运作的方向仍然有差异。都江堰有些房屋原来是危房,却没有在这次地震中垮塌,但是有些地方这样的建筑垮塌了。这样的建筑经过鉴定即使有质量问题,但建筑物倒塌和地震在某一个点上的烈度有没有关系?这个地震烈度在每一处破坏作用的受应点是不是一样?建筑物倒塌是由于地震引起的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这些都极难认定。

  张新宝教授认为,建筑物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要进入法院。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会有大量的诉讼。这些诉讼的解决都是极其困难的,核心问题就在于责任追究的原因力上面。比如,如何证明建筑物在设计、施工上有瑕疵?如果按照抗震标准设计的建筑物也倒了,怎么判断有关单位、人员是不是该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在个案处理时则十分困难。其实用民事审判的方式来救济显然是不充分的,追究该承担责任的人,在这个时候也是比较困难的。况且,施工质量有瑕疵的建筑队通常是没有钱、资质比较差的建筑队,建筑队有关责任人员也可能在地震中家毁人亡。即使索赔诉讼成功,这些责任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也很小。张新宝说:“我不主张进行民事赔偿,国家通过一揽子规划来解决可能更好一些。否则在地震之上还要给受害人员再增加一个十分痛苦的诉讼经历。我们要从校舍倒塌等建筑物可能存在问题的现象中吸取教训,但是未必需要通过一个一个的民事诉讼案例。”

  “以我看来,现在如果匆忙地进入实体救济,时机还不成熟。地震引起的巨大的法律后果是法院审判职能承受不起的。一旦向法院起诉,所有社会矛盾的焦点会转向法院,法院根本无法承受这种压力。所以我建议,可以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全面的研究、了解,为相应的司法应对做理论准备,等时机成熟,有一些案子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的,再进入。”钱卫清教授说。

  那么有关民事赔偿纠纷如何解决?姚辉教授认为,适用“紧急状态”的法律依据,用非常措施解决可能更好。因为在现在的情况下,判断房屋质量问题和地震的外力作用到底哪个是倒塌主原因是很难的。受害者众多使案件的审理更加麻烦,而且加害方的确定以及最终索赔难度很大,因此民事审判不宜过早介入。

  在日本留学多年的杨东副教授说,日本没有因地震引起民事赔偿纠纷诉讼的案例,我国也应通过建立特殊的商业保险或者社会保险机制来解决此类问题。

  (编辑:何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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